摘要: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某),男,1967年出生,小學,無業,戶籍地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某村,現住淄博市張店區,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本院批準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9日訊 7月8日,中國檢察網公開了一份滕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朱某甲組織賣淫罪案的案件起訴書。起訴書顯示,朱某甲與張某某、朱某某預謀后,將棗莊滕州市海洋之星溫泉會所“五樓”(實際為四樓)作為專門的賣淫區,組織楊某某、孫某某(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等23名賣淫女向前去嫖娼的客人提供性服務2700余次,賣淫所得136.5萬余元。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某),男,1967年出生,小學,無業,戶籍地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某村,現住淄博市張店區,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本院批準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同張某某(已判刑)共同出資經營滕州市海洋之星溫泉會所,朱某甲帶領朱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到滕州市海洋之星溫泉會所工作。
2016年2月份,朱某甲與張某某、朱某某預謀后,將滕州市海洋之星溫泉會所“五樓”(實際為四樓)作為專門的賣淫區,由朱某某招募并管理賣淫女,賣淫所得五五分成,由郭某某安排服務生為賣淫女介紹嫖客并對公安部門的檢查進行警戒,組織楊某某、孫某某(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等23名賣淫女向前去嫖娼的客人提供性服務2700余次,賣淫所得136.5萬余元。
滕州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閃電新聞記者 王雷濤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