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臺椒檢一部刑訴〔20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趙某某、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婉貞及助理戴圓、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
來源:裁判文書網、刑事備忘錄。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刑事判決書
(2020)浙1002刑初35號
公訴機關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綽號XX),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堯縣,漢族,大專文化,系臺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內SPA會所店長,家住隆堯縣。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羈押于臺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趙某某(綽號YY),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于山東省棗莊市,漢族,初中文化,系臺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內SPA會所技師,家住棗莊市山亭區。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現羈押于臺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鐘某某(綽號ZZ),女,1996年1月27日出生于廣東省五華縣,漢族,大專文化,系臺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內SPA會所技師,家住五華縣。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逮捕,2020年7月23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綽號AA),女,1995年10月8日出生于甘肅省西和縣,漢族,高中文化,系臺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內SPA會所技師,家住西和縣。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30日經本院決定繼續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綽號BB),男,1996年8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縣,漢族,初中文化,系臺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內SPA會所行政人員,家住方城縣。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30日經本院決定繼續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某某(綽號CC),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縣,漢族,大學文化,系臺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內SPA會所行政人員,家住方城縣。2018年8月3日因進行淫穢表演被鄭州市公安局鄭東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2019年3月27日因本案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30日經本院決定繼續被取保候審。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以臺椒檢一部刑訴〔20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趙某某、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犯 詐騙罪
經審理查明: 由門店店長再次通過話術暗示會所內有性服務提供,讓男士提前支付消費款項、充值辦理會員卡的方式實施詐騙 合計1億余元已被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偵查起訴。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26日,“四合雅苑”先后在臺州市椒江區實施詐騙。臺州會所門店先后招募被告人王某某和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擔任店長,主要工作是給到店的客人展開話術引誘,收款辦卡以及處理客戶投訴等;招募被告人趙某某、鐘某某、王某甲等人擔任技師,主要工作是給客人提供按摩、踩背等服務;招募被告人王某乙、孫某某等人擔任行政,主要負責接送客人。 各被告人具體詐騙時間、人數和金額如下:
偵查期間到案被害人共23人,具體被騙的時間、地點、金額如下:
1.2018年12月10日,周某波通過美團客服聯系,由行政人員接到紫薇花園14幢1單元1201室,被店長話術誘騙后用微信支付1288元,在接受技師服務時,又被誘騙刷卡充值8712元成為會員。2019年3月15日,周某波再次聯系后到該會所接受服務。
2.2018年12月27日,王某東通過網絡推送的網頁,添加了客服的微信,通過圖片、聊天等聯系后,由行政人員接到藍庭花園某幢106號,被店長話術誘騙后刷卡支付4500元,在接受技師服務時,又被誘騙充值1萬元。同月31日晚,王某東再次聯系至紫薇花園14幢1單元1201室,在接受技師服務時,被誘騙再次用支付寶充值1萬元。之后王某東又先后2次到藍庭花園和1次到紫薇花園接受服務。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有直接參與。
3.2019年2月15日,張某榮和羅某在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店長誘騙后支付3960元,后對服務不滿意要求退款,店長以贈送1次服務解決糾紛。同年3月25日張某榮聯系到該會所接受服務,由王某某接待、鐘某某提供服務、王某乙帶路。
4.2019年3月10日,汪某林在藍庭花園46幢106號,由陳某某接待,被誘騙支付1980元,后在接受趙某某的服務中再次被誘騙支付8020元,共計被騙1萬元。
5.2019年3月11日,茅某帆在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由鐘某某代為接待,被誘騙支付7980元,后由趙某某、王某甲提供服務。
6.2019年3月16日,王某世在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陳某某接待誘騙其支付5980元,后由鐘某某提供服務。
7.2019年3月19日,泮某志等3人一起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陳某某接待誘騙其支付5940元,后由鐘某某、趙某某、王某甲等3人提供服務。
8.2019年3月20日,冉某豪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1500元,由王某某接待,趙某某提供服務,王某乙帶路。
9.2019年3月20日,陳某敏在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2900元,由王某某接待,鐘某某提供服務,王某乙帶路。
10.2019年3月20日,陳某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2880元,由王某某接待,鐘某某服務,王某乙帶路。
11.2019年3月20日,張某友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5880元,由王某某接待、鐘某某和王某甲提供服務,孫某某帶路。
12.2019年3月21日,戴某亦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1千元,由王某某接待、趙某某提供服務。
13.2019年3月21日,陳某曄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2500元,由王某某接待、王某甲服務、王某乙帶路。
14.2019年3月21日,陳某澤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2888元,由王某某接待、王某甲服務,孫某某和王某乙帶路。
15.2019年3月21日,戴某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2888元,由王某某接待并提供服務,孫某某帶路。事后戴某以報警要挾要求退款,經協商后王某某退款1800元,共騙取1088元。
16.2019年3月22日,沈某、楊某瓏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7760元,由王某某接待、鐘某某和王某甲提供服務。
17.2019年3月23日,李某淵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先由王某某接待,被誘騙支付5000元,后在接受趙某某服務中再次被誘騙支付5000元,孫某某帶路,共被騙1萬元。
18.2019年3月24日,鮑某金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1萬元,由王某某接待、趙某某提供服務、孫某某帶路。
19.2019年3月25日,李某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3880元,由王某某接待、鐘某某提供服務、孫某某帶路。
20.2019年3月25日,戴某蛟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1000元,由王某某接待、王某甲提供服務、孫某某帶路。
21.2019年3月26日,陳某強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1500元,由王某某接待、王某甲提供服務,孫某某帶路。
22.2019年3月26日,李某衛到紫薇花園小區14幢1單元1201室,被誘騙支付2000元,由王某某接待、鐘某某提供服務、王某乙帶路。
2019年3月26日16時26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鐘某某、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在臺州市椒江區紫薇花園小區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區西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 扣押作案工具:
在審查起訴期間,上列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接受公訴機關提出的定罪和量刑建議。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乙退出贓款1.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趙某某、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周某波、張某榮、汪某林、茅某帆、王某世、泮某志、冉某豪、陳某敏、陳某、張某友、戴某亦、陳某曄、陳某澤、戴某、沈某、楊某瓏、李某淵、鮑某金、李某、戴某蛟、陳某強、李某衛等23名被害人的陳述,證人吳某、應林霖、陳某、石某的證言,搜查證、搜查筆錄、搜查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辨認筆錄、接受證據清單、調取證據清單、銀行流水賬單、手機截圖(轉賬記錄、記鐘表、四合雅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會所管理制度匯編、店長、模特、行政等工作職責、應急預案、報警案例、客訴案例分析及店內尺度防范、接待話術、各店分享經驗等)、銀行卡轉賬記錄、瑞銀POS機的交易記錄、租賃合同、房產證復印件、鐵路旅客訂票信息、公司登記基本情況、臺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電子物證檢驗報告(附光盤4張)、深圳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取的相關信息、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相關信息、平安銀行提供的相關數據等電子數據、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同伙馬鵬飛的起訴意見書、情況說明及認罪認罰具結書、退贓憑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某、趙某某、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利用男士有嫖娼買性服務需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錢財 均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本案屬于新型犯罪,被害人以想獲得性服務為目的,動機不純,被告人對此類犯罪認識不深,王某某系初犯,涉案時間短,認罪認罰,已全部退贓并預繳罰金,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審理認為 審理認為 技師有主觀能動性 被害人的行為涉及違法,一定程度上可減輕被告人的罪責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退出的贓款人民幣十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元,由扣押單位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責令退出贓款人民幣二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罰金和贓款限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退)。
三、被告人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被告人王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已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六、被告人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七、已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POS機四臺、POS機刷卡消費單五張、價目廣告宣傳單四份、養生項目廣告宣傳單三份、價目牌二塊、營業執照一份、會員入會協議書一份、商品、消費項目客戶確認書、客戶退款申請表等,手機七部即被告人王某某的金色華為、趙某某的紅色華為各一部、被告人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孫某某的金色小米各一部,以及無主金色小米手機一部,由扣押單位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予以沒收,除POS機和手機外,其他物品予以銷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 判 長 汪 霞
人民陪審員 韓希春
人民陪審員 阮云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書 記員 邵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