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8月12日,如東縣公安局對如東某SPA會所進行了查處,當場抓獲了4對賣淫嫖娼的人員。而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此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認定為從犯,故應減輕其處罰。...
江蘇如東縣人民檢察院發布了一則案件通報,涉及被告人顧某某和林某某,他們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而受到起訴。以下是案情細節:
顧某某,男性,1990年生,漢族,大專學歷,是如東縣一家足療店的經營者,居住在江蘇省如東縣,戶籍也在該地。值得一提的是,顧某某在2014年2月曾因嫖娼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而在2020年8月14日,顧某某因涉嫌容留賣淫罪被如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后于2020年9月18日被法院批準逮捕,當天由如東縣公安局實施拘留。
林某某,女性,1990年生,漢族,小學學歷,擔任如東一家足療店的經理,戶籍在江西省吉安市峽江縣,但居住在江蘇省如東縣。與顧某某相似,林某某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如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后于2020年9月18日被法院批準逮捕,當天由如東縣公安局實施拘留。
根據審查查明的情況,自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12日,顧某某聯合林某某在其經營的江蘇如東縣一家SPA會所內的足浴按摩店組織了謝某某、朱某某、劉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5人以上的人員,以380元、700元和1000元不等的價格從事賣淫活動。顧某某作為浴場經營者,負責制定會所的工作時間、賣淫項目、費用等規定,還規定了賣淫女的分成制度。他還招募了郁某某(另案處理)和祁某某(另案處理)來負責接待嫖客、計時和記賬等具體事務。林某某投資了2萬元入股了該會所,并按照顧某某的指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兩人按照二八分成制度分享所得利潤和開支。所有從事色情服務的賣淫女都由林某某和顧某某招聘,并制定了相關規章制度來管理她們,包括規定了上下班時間、提成、伙食和住宿,以及如何防范新顧客等。
2020年8月12日,如東縣公安局對如東某SPA會所進行了查處,當場抓獲了4對賣淫嫖娼的人員。調查顯示,該會所經營期間共組織婦女賣淫500余次,非法獲利超過637282元,其中顧某某實際獲利174385余元,而林某某實際獲利則為43596余元。
案發后,顧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而林某某也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檢方認定,顧某某和林某某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晰,證據確鑿,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本案涉及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判定其為主犯,應當依據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而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此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認定為從犯,故應減輕其處罰。另外,考慮到顧某某自首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視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林某某同樣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也可以從輕處罰。最后,顧某某和林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