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賣淫嫖娼”行為不僅嚴重危害個人的身心健康破壞家庭和睦還是導致多種違法犯罪的根源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穩定賣淫嫖娼固然可恨其背后的組織者更是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圖:視覺中國近日,由贛州檢察機關抗訴的一起組織賣淫案二審獲法院依法改判以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刑期較一審增加3年罰金增加15萬罪名由“協助組織賣淫罪”變成“組織賣淫罪”簡要案情2015年11月,許某某與周某(另案處理...
“賣淫嫖娼”行為
不僅嚴重危害個人的身心健康
破壞家庭和睦
還是導致多種違法犯罪的根源
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穩定
賣淫嫖娼固然可恨
其背后的組織者
更是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圖:視覺中國
近日,由贛州檢察機關抗訴的
一起組織賣淫案
二審獲法院依法改判
以組織賣淫罪
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8年
并處罰金30萬元
刑期較一審增加3年
罰金增加15萬
罪名由“協助組織賣淫罪”
變成“組織賣淫罪”
簡要案情
2015年11月,許某某與周某(另案處理)協商雙方合作經營水療會所,周某一方的事務由黃某某負責。合作經營期間,水療會所對外打著按摩、泡澡的服務項目,實則組織技師向嫖客提供性服務。
2016年10月公安機關依法對該會所進行查處,現場抓獲正在提供性服務的技師和嫖娼人員若干名,并將部分有關人員抓獲歸案,許某某和黃某某被列為刑拘在逃人員,分別于2019年2月和2019年8月被廣東警方抓獲歸案。
經查明,許某某作為合作協議中甲方的核心人員,主要負責為賣淫活動提供場所、管理財務、提供免費食宿、承擔日常開支等,對該賣淫團伙的賣淫活動起組織、策劃和管理作用。黃某某主要負責審定技師的服務價位并負責技師的日常管理,安排技師的上班、休假、排班、輪鐘等工作,直接對該場所的賣淫活動及賣淫人員進行管理。
原審法院以許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萬元;黃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許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 10萬元,予以沒收,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
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
黃某某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組織賣淫”
而非“協助組織賣淫”
會所經營期間,黃某某有招募、糾集女技師的行為,對技師有實實在在的管理行為,如審定技師的進入和服務價位,安排技師上班、休假、排班、輪鐘等,對技師進行了有效的管理、控制,屬于組織行為而非幫助行為。黃某某與技師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不是實施單純的幫助行為,其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組織賣淫”而非“協助組織賣淫”,構成組織賣淫罪。
在依法查明事實的基礎上
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
二審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
以組織賣淫罪判處黃某某
有期徒刑八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瀟湘晨報綜合贛州檢察報道
【來源:瀟湘晨報】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