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9日晚21時許,景德鎮樂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某足浴店有偷偷開門營業的行為,有顧客在內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我局依法對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對王某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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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疫情形勢平穩,我市企業已逐步復工復產,有關行業也相繼恢復營業。但根據《樂平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通告(第9號)》規定,游樂場、影劇院、KTV、網吧、游戲機室、臺球室、健身房、足浴、按摩、游泳館、棋牌室及其他娛樂休閑場所暫時還不在恢復經營之列。
3月9日晚21時許,景德鎮樂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某足浴店有偷偷開門營業的行為,有顧客在內消費。民警及時固定證據,將該店女老板甘某某、技師王某某(女)等人依法傳喚至城南派出所做進一步調查。
經詢問,甘某某如實陳述了其無視政府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命令、決定,私自營業,并心存僥幸叫來技師王某某為顧客提供按摩服務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我局依法對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對王某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來源:樂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