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徐某某負責接待到酒店的嫖客,帶賣淫女供嫖客挑選、收取嫖資。萍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虞某某、彭某、袁某某、郭某、吳某某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陳某、鄭某、徐某某、田某、鄒某、曾某某、陳某某、謝某某、劉某、唐某某、張某某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仍提供幫助,其行為均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組織、協助組織女子賣淫,17名被告人均獲刑并處罰金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案,判決被告人虞某某、陳某等17人犯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兩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2017年10月年至2019年6月期間,虞某某、吳某某先后在多個酒店、賓館租用房間組織多名賣淫女賣淫賺錢。在該賣淫場所,虞某某負責招募、管理賣淫女,吳某某負責聯系場地、擺平社會關系。虞某某根據賣淫女長相,制定了700元至1100元等不同的收費標準,由賣淫女為嫖客提供洗澡、按摩、口交、性交等服務。鄒某負責管理賣淫女上下鐘,支付酒店房租。田某負責收銀,將嫖資匯總后轉給虞某某,并向拉來嫖客的人支付提成。陳某負責招攬嫖客,陳某某、謝某某、曾某某、劉某等發放招嫖卡片、利用微信招攬嫖客,并獲取提成。徐某某負責接待到酒店的嫖客,帶賣淫女供嫖客挑選、收取嫖資。張某負責打掃賣淫房間的衛生,因接待嫖客獲得提成。2019年7月11日16時許,公安機關對該賣淫場所進行查處。
萍鄉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虞某某、彭某、袁某某、郭某、吳某某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陳某、鄭某、徐某某、田某、鄒某、曾某某、陳某某、謝某某、劉某、唐某某、張某某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仍提供幫助,其行為均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虞某某犯有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郭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告人彭某、袁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情節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江西政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