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龍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的判決。被告人龍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的判決。2019年1月4日,該賣淫場所被公安機關查處,被告人龍某及四名賣淫女被當場抓獲。...
為深入貫徹落實“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開展專項整治的部署要求,將嚴厲打擊“黃賭毒”和黑惡勢力與反腐、打傘、拍蠅相結合,自開展“對黃賭毒和黑惡勢力聽之任之、失職失責甚至包庇縱容、充當‘保護傘’專項整治”行動以來,萍鄉兩級法院強化使命擔當,切實履職盡責,共審結黃賭毒刑事案件31件59人,其中涉黃案件6件9人。
近日,在萍鄉中院審結的一起容留賣淫案件中,該院維持了一審法院對被告人鐘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龍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的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鐘某和龍某在鐘某老房子合伙開設賣淫場所,容留流動賣淫女在該場所賣淫,并從嫖資中提成獲利。2019年1月4日,該賣淫場所被公安機關查處,被告人龍某及四名賣淫女被當場抓獲。同年1月16日,被告人鐘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二被告人自經營該賣淫場所以來,違法所得11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龍某提供場所長期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均構成容留賣淫罪。二被告人容留他人賣淫違法獲利金額為五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負責管理賣淫場所、招攬嫖客、收取嫖資,平分獲利,作用相當,可不劃分主從犯。被告人龍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能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亦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長期實施容留賣淫行為,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龍某曾因容留賣淫被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
一審宣判后,上訴人鐘某、龍某以其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為由提出上訴。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